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6號
SCDV,111,訴,115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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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劉群峰
被 告 竹東榮民醫院之醫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 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 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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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