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22號
SCDV,111,訴,1022,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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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黃馨億

被 告 陳諭澐陳怡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元 ,尚有8,80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 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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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