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陳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成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4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
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
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
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表明請求設定地上權登記之土地所在位置,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