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吳俊謙
被 告 方凱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之前已於法院成立調解(本院111年度
竹北簡調字第157號),原告得直接依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毋庸再行起訴,若要撤回訴訟,請具狀撤回,毋庸繳納裁判費
,若有疑問請來函或來電本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