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 告 魯郁伶
楊坤國
楊坤煜
楊坤淦
關永武
共同送達代收人 涂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捌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零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應提出坐落○○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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