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7號
SCDV,111,補,1257,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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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鎂企業有限公司何木輝間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柒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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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