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40號
SCDV,111,補,1240,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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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林子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琪軫、李沅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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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