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37號
SCDV,111,補,1237,2022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葉孟喬
葉峮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資和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34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