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05號
SCDV,111,補,1205,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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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沈莉綺
楊淋
被 告 張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被告無罪,經
原告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
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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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