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1年度,490號
SCDV,111,竹簡調,490,202212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調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呂麗鈴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呂麗鈴之被繼承人呂炎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詳列被告呂麗鈴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
?
三、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
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
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依本院所調閱之繼承登記資
料記載,被告呂麗鈴之被繼承人呂炎輝尚遺有起訴狀所列
動產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呂麗鈴請求分割遺產,請確認是否仍將呂
麗鈴列為本件被告。
五、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表明正確訴之聲明,暨依補
正之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