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639號
SCDV,111,竹小,639,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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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639號
原 告 蔡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瑀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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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