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607號
SCDV,111,竹小,607,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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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張浩文
林進軍
被 告 劉幸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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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