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恒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