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59號
SCDV,111,家暫,59,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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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59號
抗 告 人 黃日建
上列抗告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
院111年度家暫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 段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家暫 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上開規 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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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