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671號
SCDV,111,司聲,67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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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梅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張梅珠之戶籍謄本資料註記其 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出境、110年3月29日逕為遷出登記, 致清償提存事件中之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固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提 出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相對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函 所示,該事件係因提存程序中應送達相對人之提存通知書無 法送達,故通知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提存法第2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向提存所聲請公示送達,而非 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綜上,本件聲請 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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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