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田沛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偉間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聲請假扣
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煥偉前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抗字第749號民事裁定及鈞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98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假扣押後迄未提出本案訴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 ,即無再命其為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裁全 字第12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9號卷)假扣押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 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 日以110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後,現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11年度上字第1113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歷審裁判列印在卷可佐。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 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