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644號
SCDV,111,司聲,644,202212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洪村騫
洪村山
前列二人共
同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相 對 人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 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6,800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預納 合 計 416,8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