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531號
SCDV,111,司繼,1531,202212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劉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顯堂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 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顯堂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苗栗縣○○鎮○○ ○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准予拋棄 繼承通知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佐 ,是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從而,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 管理人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