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490號
SCDV,111,司繼,1490,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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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盧秋香

夏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夏正順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夏正順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聲請人聲請時未檢附被繼承人夏正順 之除戶戶籍謄本,亦無其繼承繼統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 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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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