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4年度,5297號
KSEV,94,雄小,5297,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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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529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債 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通知函及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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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