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陳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1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13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當時及將來對聲 請人於該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 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並辦理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 請人借款3,440,000元,借款期間為105年10月17日起至125 年10月17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年利率百分之1.02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2.24 ),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適用利率。並約定債務人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書面通知視為全部到期 ,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並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每月為一期)。詎相對人自111年7月26日起即未依 約攤還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881,657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依約定該借款經通知後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貸放款明細查詢單、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單、動用繳款紀錄查 詢單、催告函、掛號信回執聯單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11月16日新院玉民
寶111司拍121字第04091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11月21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