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3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3,202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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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姿妏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 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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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