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59號
SCDV,111,司促,8359,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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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鳳艷


曾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下同)89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75計算之利息,及自89年12月02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鳳艷於民國85年11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
0,000元整,並邀債務人曾永隆擔任連帶保證人,有關借款
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
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89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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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