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46號
SCDV,111,司促,8346,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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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豊鑫


債 務 人 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



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



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
瑋兼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
蔡明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瑋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文進
蔡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60,65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
志瑋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221元、14,1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蔡明珠已於民國
96年1月3日往生,其繼承人林志瑋林文進林志翰、林怡
婷未拋棄繼承,而林文進蔡明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則林志翰林怡婷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志瑋林文進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文進
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即蔡
明珠之繼承人、蔡明珠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34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21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3221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13221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13221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14109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2 新臺幣14109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2 新臺幣14109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年息1.275% 002 新臺幣14109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21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翰蔡明珠之繼承人、林怡婷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4109元 林文進蔡明珠之繼承人、林志瑋蔡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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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