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13號
SCDV,111,司促,8113,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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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曾賀


債 務 人 雅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勇智


債 務 人 葉勇智


債 務 人 葉雅君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853,63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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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