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秉豐即李文琪
楊家榛即楊育儒
一、債務人楊家榛即楊育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0,780元,
及自民國96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家榛即楊育
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秉豐即李文琪負
清償責任。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