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54號
SCDV,111,司促,795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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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彭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9,2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5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28,868元(其中計息本金24,868元) 95年5月19日 5 002 30,897元 96年3月6日 5 003 19,515元 96年2月1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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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