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68號
SCDV,111,司促,766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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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債 務 人 彭琦崴


債 務 人 劉耘均


一、㈠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69,209元,及自民國
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彭琦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
,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7.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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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