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456號
SCDV,111,促,3456,202212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56號
債 權 人 賴泓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亞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 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 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係民 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經 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 1年11月15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