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彭春吉
債 務 人 莊瑾芠
林汝梅
莊湯春櫻
趙芸萱
一、㈠債務人莊瑾芠、林汝梅、莊湯春櫻、趙芸萱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莊瑾芠、林汝
梅、莊湯春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24,000元,及自民
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瑾芠、林汝梅、莊湯春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8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莊瑾芠、林汝梅、莊湯春櫻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莊瑾芠、
林汝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莊
瑾芠、林汝梅、莊湯春櫻、趙芸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
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新台幣80,000元自民國110年7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息百分之16之利息亦准予強制執行
部分,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
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兩造上開利息約定無效,債權人此
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