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09號
SCDV,110,訴,809,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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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蔡張蘭妹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羅春桃
温琬卉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陳容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鍾明幸
林鏡堂
劉桂香

范揚政
范啟睿
范登翊
范晋銘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范財誌
被 告 范乃丹
卓權隆
林保財
林保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羚
被 告 林賢彬
林賢禮
林詮定
陳易秀
陳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是否為坐落竹北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單獨所有人,並提出前開土地第一類謄本,原告如係前開土地共有人,應說明回復共有物及不當得利請求依據及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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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