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參 加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鄭崇君
莊世暐
被 告 陳梅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張月英
被 告 張家綾
張淑分
張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3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