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原 告 張志勇
被 告 程于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
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