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76號
SCDM,111,附民,87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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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原 告 江品薇

被 告 盧杏芬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2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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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