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佳穎
被 告 張雲峯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896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49號至第86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除附件附表編號1應更正為「15時04分」、 編號2應刪除「4、5、6部分」、編號7應更正為「33分」、 編號12應更正為「10時29分」、編號20應更正為「9日02時3 6分」、編號30應更正為「15時02分」;證據應增加「被告 張雲峯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掩飾隱匿型洗錢 罪,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之幫助掩飾隱匿型洗錢罪,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罪處斷。
三、被告在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被 告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再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情狀,暨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節,爰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三)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96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849號
第850號
第851號
第852號
第853號
第854號
第855號
第856號
第857號
第858號
第859號
第860號
第861號
第862號
被 告 張雲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 00號
居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居新竹市○○路0號7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義務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聲押庭)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雲峯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金 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 詐騙份子用來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運用而 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竟基 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在臺 北市某7-11超商,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存摺、 印鑑等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嗣不詳詐騙 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施用詐 術詐騙附表所示邱勇叡、陳雅芳、高暐淳、曹凱勛、陳家賢 、林敬洲、黃瑄如、侯孟延、陳建宏、陳昇璿、曾德元、張 緦凱、唐國霖、鍾采彤、賴冠華、陳逸勤、辜莉庭、李宏寓 、楊珮淨、況宜宸、周也勝、陳建丰、陳瑋宗、賴宜欣、高 晧鈞、王仁余、胡生鴻、張紋綺、林文慶、蔣苡廷、顏均珊 、李金木、謝佩芬、余家輝、王林偉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張雲峯前開帳戶內,詐騙集團 成員旋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而詐欺得逞。嗣如附表所示邱勇 叡、陳雅芳、高暐淳、曹凱勛、陳家賢、林敬洲、黃瑄如、 侯孟延、陳建宏、陳昇璿、曾德元、張緦凱、唐國霖、鍾采 彤、賴冠華、陳逸勤、辜莉庭、李宏寓、楊珮淨、況宜宸、 周也勝、陳建丰、陳瑋宗、賴宜欣、高晧鈞、王仁余、胡生 鴻、張紋綺、林文慶、蔣苡廷、顏均珊、李金木、謝佩芬、 余家輝、王林偉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二、案經邱勇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苗栗縣政府警 察局苗栗分局,高暐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曹 凱勛、陳家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林敬洲、黃 瑄如、侯孟延、陳建宏、曾德元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鍾采彤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逸勤、辜 莉庭、李宏寓、楊珮淨、周也勝、陳建丰、賴宜欣、王仁余 、張紋綺、林文慶、蔣苡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顏 均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李金木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謝佩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余家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王林偉訴由彰化 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雲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 交易明細清單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之供述。(四)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通報被告上開涉案中國信託 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相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五)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所提事證及報案紀錄:1、告訴人邱勇叡提出之詐騙臉書截圖、詐騙對話紀錄、匯款交 易明細手機截圖、存摺影本、匯款回條聯各1份(附於111年 度偵字第8969號卷)。
2、被害人陳雅芳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手機截圖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8734號卷)。3、告訴人高暐淳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手機 截圖、匯款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831 7號卷)。
4、告訴人曹凱勛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8084號卷)。5、告訴人陳家賢提出之存摺影本2份,及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 、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8084號卷)。6、告訴人林敬洲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匯款交易明 細手機截圖1份,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5443 號卷)。
7、告訴人黃瑄如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及匯款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5443號卷)。
8、告訴人侯孟延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明細手 機截圖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年 度偵字第5443號卷)。
9、告訴人陳建宏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 細手機截圖1份,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 字第5443號卷)。
10、被害人陳昇璿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 11年度偵字第5443號卷)。
11、告訴人曾德元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 11年度偵字第5443號卷)。
12、被害人張緦凱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5288號卷) 。
13、被害人唐國霖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4190號卷)。
14、告訴人鍾采彤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存摺影本1 份、轉帳交易明細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584號卷)。15、告訴人賴冠華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電郵 通知、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153 號卷)。
16、告訴人陳逸勤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 卷)。
17、告訴人辜莉庭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18、告訴人李宏寓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19、告訴人楊珮淨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20、被害人況宜宸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 偵字第3067號卷)。
21、告訴人周也勝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22、告訴人陳建丰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23、被害人陳瑋宗提出之存摺明細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24、告訴人賴宜欣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匯出帳戶 明細資料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25、被害人高晧鈞提出之存摺封面1張、轉帳交易明細1份(附於 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26、告訴人王仁余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 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27、被害人胡生鴻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存摺影本1 份、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28、告訴人張紋綺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 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
29、告訴人林文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30、告訴人蔣苡廷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 第3067號卷)。
31、告訴人顏均珊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 第2980號卷)。
32、告訴人李金木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收據1
份、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2772號卷) 。
33、告訴人謝佩芬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1張(附於111年度偵字第1935號卷)。34、告訴人余家輝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附於111年度 偵字第1089號卷)。
35、告訴人王林偉提出之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匯款交易 明細手機截圖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於111年度偵字第1062號卷 )。
二、核被告張雲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 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付款時間受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被告帳戶 1 告訴人邱勇叡(111偵8969)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7日14時35分,在華南銀行臨櫃匯款3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被害人陳雅芳(111偵緝849)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7日20時,以網銀轉帳4萬元。2、110年10月9日21時10分,以網銀轉帳4萬5,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3、110年10月11日20時5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4、110年10月29日17時11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5、110年10月29日17時11分,以網銀轉帳6,000元。6、110年10月29日17時46分,以網銀轉帳1萬4,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3 告訴人高暐淳(111偵緝850)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9日14時33分,以全聯ATM轉帳3萬元。2、110年10月10日21時31分,以全聯ATM轉帳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 告訴人曹凱勛(111偵緝851)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11日17時57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11日17時58分,以網銀轉帳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5 告訴人陳家賢(111偵緝851) 假抽獎真詐財 110年10月10日18時7分,以網銀轉帳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6 告訴人林敬洲(111偵緝852)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7日21時15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7日21時17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3、110年10月8日12時14分,以網銀轉帳4萬元。4、110年10月8日14時32分,以超商ATM轉帳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7 告訴人黃瑄如(111偵緝852) 假博奕真詐財 110年10月8日13時9分,至銀行臨櫃匯款20萬8,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8 告訴人侯孟延(111偵緝852)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8日23時23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8日23時24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9 告訴人陳建宏(111偵緝852)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11日18時51分,以網銀轉帳4萬元。2、110年10月11日18時53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3、110年10月11日18時54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0 被害人陳昇璿(111偵緝852)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7日19時19分,以網銀轉帳6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 告訴人曾德元(111偵緝852)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8日16時35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2 被害人張緦凱(111偵緝853)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7日11時48分,以匯款3萬元。2、110年10月8日23時24分,以匯款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3 被害人唐國霖(111偵緝854)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9日23時3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9日23時6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3、110年10月10日22時28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4、110年10月10日22時31分,以超商ATM轉帳5萬元。5、110年10月11日10時22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6、110年10月11日10時23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4 告訴人鍾采彤(111偵緝855)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10日20時54分,至銀行臨櫃匯款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5 被害人賴冠華(111偵緝856)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7日15時10分,以網銀轉帳10萬元。2、110年10月7日15時11分,以網銀轉帳10萬元。3、110年10月7日19時50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4、110年10月8日17時29分,以超商ATM轉帳10萬元。5、110年10月8日17時34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6 告訴人陳逸勤(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10日18時47分,以網銀轉帳6,000元。2、110年10月10日21時51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3、110年10月10日21時52分,以網銀轉帳4,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17 告訴人辜莉庭(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9日20時59分,匯款3萬8,978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10年10月11日17時53分,匯款2萬元。2、110年10月11日17時54分,匯款4萬1,927元。 國泰世華帳戶 18 告訴人李宏寓(111偵緝857) 假博奕真詐財 1、110年10月9日16時43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2、110年10月9日16時51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3、110年10月9日16時51分,以網銀轉帳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9 告訴人楊珮淨(111偵緝857) 假博奕真詐財 1、110年10月8日19時59分,以網銀轉帳3萬元。2、110年10月8日20時1分,以網銀轉帳2萬2,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20 被害人況宜宸(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8日22時25分,以ATM轉帳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21 告訴人周也勝(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8日11時8分,匯款6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2 告訴人陳建丰(111偵緝857) 假博奕真詐財 110年10月9日16時53分,以網銀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23 被害人陳瑋宗(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10日19時10分,以ATM轉帳5,015元。 國泰世華帳戶 24 告訴人賴宜欣(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9日21時9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10年10月11日16時35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11日16時37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3、110年10月11日18時36分,以網銀轉帳3萬5,000元。4、110年10月11日18時50分,以超商ATM轉帳5,000元。5、110年10月11日20時3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5 被害人高晧鈞(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11日23時37分,轉帳6,000元。2、110年10月11日23時48分,轉帳3,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26 告訴人王仁余(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9日19時37分,以網銀轉帳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27 被害人胡生鴻(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10日23時20分,以網銀轉帳6,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28 告訴人張紋綺(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11日20時46分,以轉帳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9 告訴人林文慶(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9日17時2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30 告訴人蔣苡廷(111偵緝857)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8日16時2分,以ATM轉帳3萬元。2、110年10月8日15時17分,以ATM轉帳2萬8,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31 告訴人顏均珊(111偵緝858)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9日23時55分,以網銀轉帳5萬元。2、110年10月9日23時57分,以網銀轉帳3萬2,084元。3、110年10月10日0時2分,以網銀轉帳1萬7,916元。 中國信託帳戶 32 告訴人李金木(111偵緝859)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10日16時51分,以現金存入3萬元。2、110年10月10日17時43分,以現金存入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3 告訴人謝佩芬(111偵緝860)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0月7日16時33分,以ATM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34 告訴人余家輝(111偵緝861)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9日20時3分,以網銀轉帳2萬元。2、110年10月9日20時3分,以網銀轉帳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35 告訴人王林偉(111偵緝862) 假投資真詐財 1、110年10月8日20時55分,轉帳10萬元。2、110年10月8日20時56分,轉帳9萬5,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