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30號
SCDM,111,金訴,530,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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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23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640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家祥(Telegram暱稱「張育達」)於民國110年12月間經 由臉書廣告加入由Telegram暱稱「畜生」、施柏靖(Telegra m暱稱「喬治」)等三人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該集 團為一以實施詐術為手段,騙取不特定人金錢為目的,具持 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林家祥涉參與犯罪組織 罪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非本案審理範圍 ),並依從詐欺集團指示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負責領取 人頭帳戶金融卡及該帳戶內之贓款。林家祥、「畜生」、施 柏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5「詐 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致楊王秀峯盧月玲、林于 安、劉正民雷秉康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 時間,將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所示帳戶。嗣林家祥即依「畜生 」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地提領各該款項後交付 給施柏靖,再由施柏靖上繳給「畜生」指定之人,以此製造 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祥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 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楊王秀峯林于安、證人即告訴人盧月玲、劉 正民、雷秉康於警詢之證述。
 ㈢附表編號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份。
 ㈣附表編號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各1 份。
 ㈤附表編號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各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內容截圖2張。 ㈥附表編號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㈦附表編號5: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對帳單影本各1份。
 ㈧被告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及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 細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 2款之洗錢罪。又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告訴人盧月玲最後一 筆提領部分顯係贅載,不在起訴範圍內,附此敘明。 ㈡接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多次提款之行為,主觀上是基 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 以包括之一罪。




㈢想像競合:被告以一提領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 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 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 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 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 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 ,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 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 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 、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審時,均已坦承本 案之洗錢罪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 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 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㈣共同正犯:被告與「畜生」、施柏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 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5罪,犯意 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併合處罰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 力賺取所需,需錢孔急卻不知守法慎行正道取財,昧於優渥 之待遇,即加入詐欺集團,並於本案擔任車手以牟取不法報 酬,且於提領之詐欺贓款後旋交付上手以製造金流斷點,隱 匿上開詐欺所得去向,嚴重侵害被害人財產及破壞金融秩序 ,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符合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然均未能與本案告訴人及 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有父親,目前打臨工,1天約新臺幣( 下同)1500元暨月收入情況,無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 況、於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犯罪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 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迄今僅領到車馬費10000元,而其餘所提領之詐欺犯罪 贓款,均已轉交本案集團其他成員繳回詐欺集團,未領取報 酬,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47頁),該繳回部分非被告



所能支配,應僅就車馬費即犯罪所得10000元予以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起訴,檢察官林鳳師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扣手續費) 1 楊王秀峯 (被害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8日10時許,假冒楊王秀峯之姪子撥打電話向楊王秀峯佯稱:要借款與他人合資經商云云,致楊王秀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 12時31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9日 14時15分 14時15分 14時16分 14時17分 14時17分 新竹縣○○鄉○○路000○000號之統一新新豐門市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 盧月玲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1時30分許,假冒盧月玲之姪子撥打電話向盧月玲佯稱:有貨款支票到期,須借款周轉云云,致盧月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 14時15分 40000元 111年3月9日 15時1分 15時1分 新竹縣○○鄉○○街000號之全家新豐尚仁門市 20000元 20000元 3 林于安 (被害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4分許,假冒Friday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永豐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林于安佯稱:有款項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于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7時36分 17時37分 49989元 49989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日 17時38分 17時39分 17時40分 17時41分 17時42分 新竹市○○路000號之統一水澤門市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9000元 17時52分 新竹市○○路000號之京城商銀新竹分行 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4 劉正民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51分許,假冒網購公司員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劉正民佯稱:因作業錯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並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劉正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19時18分 28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日 19時21分 19時22分 新竹市○○街000號之第一銀行東門分行 20000元 9000元 5 雷秉康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8時7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雷秉康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操作錯誤而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避免帳戶遭凍結云云,致雷秉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 20時8分 20012元 111年3月3日 20時10分 新竹市○○路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新竹分行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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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