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18號
SCDM,111,訴,61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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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苡榛



洪翊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330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7日上午9 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潘韋廷
書記官 李佳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一)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二)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乙○○係址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香格里拉尊 爵美學館」之櫃臺人員,其等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晚間,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在上址店內,由甲○○於櫃臺處接待男客石偉廷後,復 由乙○○引領石偉廷至上址店內303號包廂內,並由甲○○廣播 通知店內成年女子屈氏香至該包廂從事按摩及以手撫弄男客 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收 費方式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由屈氏香分得1,400元, 店家則可分得700元,以此方式媒介石偉廷與屈氏香為猥褻 之行為以營利。嗣猥褻行為完成後,石偉廷尚未付款之際,



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李佳穎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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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