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96號
SCDM,111,聲,1396,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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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錦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錦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錦華前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7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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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