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36號
SCDM,111,聲,1236,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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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余國志





具 保 人 王祥麟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祥麟因受刑人即被告余國志犯詐欺 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諭知以10萬 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最高法院以 111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而移 送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歷審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委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 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 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亦 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附卷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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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