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80號
SCDM,111,聲,1080,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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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賴品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字
第5755號、109年度執字第5866號、110年度執字第829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如附件)。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 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 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 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 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品儒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①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9年度竹簡第3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109年度竹 簡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揭案號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二)揆諸前揭說明,前開判決既已確定,則執行檢察官據以為 指揮執行,自無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本院於 聲明異議程序中亦無重新審酌或裁定之餘地。是受刑人之 聲明異議意旨請求撤銷執行指揮書,並另為不起訴處分, 重新給予改過向上機會等語,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或其 方法有何異議指摘。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本院確定判決 之內容為執行,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人若



係針對確定判決有所爭執,應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 撤銷或變更之,此當非依此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聲明 異議人又未具體敘明檢察官就本案指揮書有何指揮不當之 處,故其聲明異議即屬無據。從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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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