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1年度,1050號
SCDM,111,竹簡,1050,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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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GUDDAYAO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AGUDDAYAO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MAGUDDAYAO係菲律賓籍人士,明知入出我國,應向我國主 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查驗許可,未經查驗許 可者,不得擅自入境我國。詎其為來臺工作,竟基於未經 查驗許可非法入境我國臺灣地區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 3日,透過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印尼籍成年人安排,在臺 灣高雄旗津港口偷渡上岸,而非法入境我國,並在臺灣從 事板模工作營生。MAGUDDAYAO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 公務員發覺犯罪前,主動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新 竹查緝隊(下稱新竹查緝隊)自首而接受裁判。(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新竹查緝隊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MAGUDDAYA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告MAGUDDAYAO護照影本、移民署入出境查詢外國人基本 資料、參考資料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 入國罪。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前 ,主動向新竹查緝隊(具司法警察身分)坦承犯罪而自首 ,嗣並接受裁判,有該隊解送人犯報告書在卷可佐,經核 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二)爰審酌被告為求入境臺灣,竟以上開方式非法進入我國境 內,有礙於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 造成潛在社會治安問題,所生危害非輕,自當予責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自首坦認犯行,且在我國未有前科紀錄,素 行良好,兼衡被告職業為船員、勉持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啟自新。
(三)末查,被告係菲律賓籍人士之外國人,且係非法入境,業 如前述,則其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本院認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 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蔡沛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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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