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6號
SCDM,111,竹交簡附民,76,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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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吳奕恆
被 告 蔡佩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 年度竹交簡字第593 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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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