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嘉慧
被 告 李世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罪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343號
被 告 李世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翔因遭人檢舉違規停車而心生不滿,遂基於毀損之犯意 ,竟於民國111年9月2日21時10分許,前往童郭秀英位於新 竹巿北區石坊街36之2號之房屋前,徒手捶打該房屋1樓玻璃 窗,造成玻璃窗1面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童郭秀英 。
二、案經童郭秀英訴由新竹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世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童邁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遭毀損之大門玻 璃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嘉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蔣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