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錡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061號,偵查
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錡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竹地檢署)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尚有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76公克1包(淨重0.532 公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58號),係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21時4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號為緩起訴 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於110年5月4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839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1年11月3日緩起訴期 間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24號卷【下稱毒偵卷 】第76頁至其背面、第80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4頁)在卷 足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而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於109年12月27日20時 3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成功路口為警攔截實施稽查, 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被告並當場主動交付疑似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新 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58號)予警扣案乙節,業經被告供 承在卷(見毒偵卷第8頁至第10頁、第42頁、第61頁背面) ,且有警員彭正弘109年12月27日出具之偵查報告、被告出 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毒品秤重、初驗照 片9張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6頁、第11頁、第12頁至第13頁 背面、第14頁、第28頁至第32頁)。而上開為警扣案之疑似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5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 5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 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進行鑑驗,結果 略以:檢體編號DAA3512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 76公克、驗前淨重0.5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 淨重0.528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等情,此有該公司110年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份(見毒偵卷第58頁)存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㈢復考以扣案之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其前揭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所賸餘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毒偵卷 第61頁背面),當與該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 起訴,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憑參(見 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是揆諸前揭法文見解,自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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