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9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重零點伍貳公克,因檢驗使用零點零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52號被告劉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 毛重0.52公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60號,淨重0.3 217公克,聲請書、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安非他命,均應 予更正)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晚間10時許、在停放於新 竹縣關西鎮台三線公路某處之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2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 度上職議字第4020號維持原處分,於109年5月5日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09年5月5日至110年11月4日,且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又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52公克、淨重0.321 7公克,因檢驗取用0.0024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 第60號),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台北實驗室109年2月26日檢
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見新竹地檢署1 09年度毒偵字第252號卷第42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 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 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