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1年度,11號
SCDM,111,原金簡,11,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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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偉念


指定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837號、第83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004
號、第13766號、第144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9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偉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偉念明知將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可預見其交付存摺等帳戶資料將可能幫助不法犯罪 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及掩飾、隱匿並移轉實施詐欺 之犯罪所得,亦足供他人作為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之用,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0年12月8日前之某時,在竹東火車站,將其向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 ,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而該詐騙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 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 之人實施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賴偉念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內,旋即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產生資金流斷點 。嗣因附表所示之人求證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賴偉念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 不諱(見本院原金訴卷第120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 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 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 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 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 告已預見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 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其實施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等犯行,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 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而幫 助該不詳詐欺者分別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詐欺取財 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



罪處斷。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附表編號3至6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部分 ,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予詐欺取財正犯作為供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並使詐 欺取財正犯得提領其內之犯罪所得,隱匿該所得之去向,是 提供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見本院原金訴卷第1 20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頓,一時失慮 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 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 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 緝詐騙集團犯罪之困難,並致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之財產權受侵害,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 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願與告訴人商談和解,惟於調解 期日卻未到庭之,且未與本案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 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本件被告固將前開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 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因 此取得任何酬勞,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 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是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㈡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詐得金錢,然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 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 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參照),是 以本案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亦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怡君、翁貫育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 證據欄 備註 1 王榮得 (提告) 於110年11月19日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逍遙仔」詐騙集團成員,虛偽推介王榮得投資黃金,致王榮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8日9時53分許,匯款15萬元。 ⒈告訴人王榮得於警詢之指訴 ⒉證人曾夢娟於偵查中之證述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4374號函所附賴偉念開戶資料及往來資料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⒌告訴人與LINE暱稱「逍遙子」之對話擷圖、匯款單 111年度偵字第7226號 110年12月9日10時11分許,匯款12萬元。 2 楊瓊玉(未提告) 110年10月25日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Telegram、LINE暱稱「楊如鈞」,自稱係投資老師,虛偽推介楊瓊玉至「Tyson Global」網站投資黃金現貨,致楊瓊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9日9時39分,匯款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15元,應予更正)。 ⒈被害人楊瓊玉於警詢中之指訴 ⒉賴偉念之國泰世華帳戶開戶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之玉山銀行存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度偵字第5436號 3 李正義(提告) 110年11月22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聯絡李正義,佯稱可代為協助在Tyson Global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正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9日11時21分許,匯款50萬元 ⒈告訴人李正義於警詢中之指述。 ⒉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紙及存款憑證1紙。 ⒊告訴人與「黃豐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22張。 ⒋被告賴偉念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111年度偵字第13766號 4 劉敏慧(提告) 於110年11月22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聯絡劉敏慧,佯稱可代為協助在Tyson Globa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敏慧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8日9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⒈告訴人劉敏慧於警詢時之指述。 ⒉被告賴偉念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⒊告訴人提供之網路轉帳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 ⒋Tyson Global網站頁面截圖。 111年度偵字第6004號 5 詹坤澤(妻黃玲華提告) 於110年11月22日,通訊軟體LINE群組聯絡詹坤澤,佯稱可代為協助在Tyson Globa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詹坤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7日9時21分許,匯款100萬元。 ⒈告訴人黃玲華於警詢中之指述。 ⒉被害人詹坤澤之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1份、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 ⒊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 111年度偵字第14449號 6 潘月娥(未提告) 於110年12月2日,加入暱稱「飆股名師-朱家泓」之通訊軟體LINE,該暱稱之人佯稱可代為協助在Tyson Globa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潘月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2月9日10時12分許,匯款30萬元 ⒈被害人潘月娥於警詢中之指述。 ⒉被害人潘月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9張、匯款申請書照片2張。 ⒊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 111年度偵字第14449號 110年12月10日10時15分許,匯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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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