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600號
SCDM,111,交易,600,202212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易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秉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10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蘇鈺婷
通 譯 鍾佩霖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鍾秉翰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秉翰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 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至同日凌晨4時2分許前 某時,在址設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橫山 門市內飲用啤酒6罐及保力達2瓶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0. 05%,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4時2 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街000號前,因酒後影響注意力及操 控力自撞邱紹檳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後人 車倒地受傷送醫,經警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鑑 定許可書後,於同日凌晨4時47分許,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新竹台大分院生醫醫院對鍾秉翰抽血檢驗,測得 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184mg/dL,換算其血液中所含酒 精濃度達0.184%(計算式:184mg/dL÷1000=0.184%)而查獲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