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沅榜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林坤賢律師
王晨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507號、第4380號、第4813號、第537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6、編號18所示之物、SAMSUNG GALAXY S21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己○○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犯意,先於民國109年2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向 綽號「阿威」之友人購得大麻種子30顆,並自該友人處及網 路習得種植大麻方法,因己○○欲大量栽種製造大麻而有資金 及人力需求,遂夥同具非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丙○○ 、庚○○及辛○○,於109年6、7月間要約丙○○投資栽種製造大 麻,且允諾回本之後每售出1公斤大麻可分紅5萬元,俟丙○○ 答應後遂分於109年7月2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 分別以不知情之友人郭素琴名義匯款300萬元、不知情之父 親陳銘芳名義匯款100萬元、不知情之女友呂欣怡名義匯款1 00萬元至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己○○ 栽種製造大麻使用,己○○取得資金後,先用以購買冷氣、風 管、水冷式冷氣馬達等設備,且在臺中市烏日區承租廠房作 為栽種地點,惟因遭附近居民反應該工廠裝潢噪音太大,己 ○○、丙○○、庚○○於109年10月14日在該處商討後決定另擇場 地,遂於109年10月21日,以租金每月5萬5,500元代價,承 租位在新竹市○○區○○街0○0號房屋及屋旁空地,並在該空地 搭建鐵皮屋,且將臺中市烏日區上開工廠之冷氣、風管、水 冷式冷氣馬達搬至上開鐵皮屋裝置,再以丙○○提供之資金續 行購買植物生長燈、花盆、培養土等,使用上址房屋及鐵皮 屋作為栽種大麻場所,嗣109年11月間上開設備搭設完成後
,即由己○○、庚○○及辛○○在現場栽種大麻,其等將大麻種子 分別種入有栽培土及肥料之盆內,加以澆水、施肥、照顧, 培育其發芽、成株後,移植於大花盆內,並架設燈罩、燈管 、探照燈、抽風機等設備,以栽種大麻活株,迨大麻活株及 花苞成長後,己○○、庚○○於110年2月間,另僱請同具製造第 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戊○○、乙○○到場協助負責摘剪及製作大 麻菸等工作,其等使用剪刀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 理後,放置於乾燥室內,以繩索吊掛並利用冷氣機之除濕功 能及除濕機等機器設備使之乾燥製成菸草,再使用剪刀等研 磨設備將大麻成品轉化成易於施用狀態,以電子磅秤稱重分 裝後,裝入分裝袋以封口機封裝保存,戊○○、乙○○另在黃顯 祥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昊鍟企業有限公司內 ,與己○○、庚○○等人以捲菸器將上開乾燥後之煙草捲成易於 施用之香菸,以便出售,己○○等5人以此方法共同栽種、製 造大麻。嗣經本檢察官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指揮員 警在新竹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於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戊○○位於新竹市○區○○路00 0巷00號住處扣得Marlboro黑藍菸盒49個、透明菸盒65個、 空煙管9盒等物,始悉上情(己○○、庚○○、辛○○、戊○○、乙○ ○均經本院另為有罪判決)。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辛○○於警詢中之陳述均有證 據能力。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 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 之證據證明力,法院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 、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 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 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
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 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 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
2.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辛○○於警詢時之陳述 ,均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且其等就提問問題均直接自行 回答,未見有何曲附題旨而應和、無法依己意盡情回答之 情形。又製作上開警詢筆錄時,警員並未對證人即同案被 告己○○、庚○○、辛○○有任何恐嚇、威脅、利誘之言詞或舉 措,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所為陳述日期係11 0年3月22日、23日、同年月3月30日、同年4月14日、15日 、同年月20日,於審理證述之日期為111年3月2日、4月13 日,證人於警詢所為陳述日期係110年12月28日,於審理 證述之日期為111年6月24日,其等於警詢陳述時,均距案 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 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 係,且未直接面對被告,受人情壓力較小,自較無機會受 到外界干擾,是其警詢之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 確切保障,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3.綜上,本院認為證人己○○、庚○○、辛○○於警詢時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無其他證據得以代替。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 證人己○○、庚○○、辛○○之警詢陳述,均具證據能力。(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辛○○於偵查中之陳述均有證 據能力。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 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 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 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 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 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 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詰問 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 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 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
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 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 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 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 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 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 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 ,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 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 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 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證人己○○、庚○○、辛○○於偵查時所為之證述,經具 結部分,係經檢察官以證人身份訊問,並告以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之處罰,再經當場具結擔保所述真實性後,於負擔 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之證言;其餘未經具結部分,證 人己○○、庚○○、辛○○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已足保障 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證人己○○、庚○○、辛○○於偵查時經 具結後所述情節,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 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 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 引之各項供述證據,除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前揭供述證據 之證據能力外,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 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且均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 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於109年10月14日與同案被告己○○ 、庚○○、辛○○一同至臺中市烏日區(下稱烏日廠)處,及案 外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2日、同年7月 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 同案被告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 ○玉山帳戶)等節,然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等情,辯稱略以:我完全不知情,起訴書所言與事實不符 ,我是恰巧去臺中要了解500萬元花在哪裡,順便討錢回來 ,因為覺得不安全,後續要找他們也避不見面。我只是恰巧 去烏日,己○○等人在香山種植大麻是後面的事件。去烏日以 後,己○○這些人就不跟我聯絡,我認為香山的事情扯到我頭 上,我不能接受,我沒有去過,我什麼都不知道等語。辯護 人為被告之利益辯稱略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辛 ○○證述並不一致,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己○○證述前後不一,不 應採信。又本件真實之金主並非被告丙○○等語。經查:(一)就案外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2日、 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萬元、 100萬元至同案被告己○○玉山玉山帳戶,及被告丙○○有於 有於109年10月14日與同案被告己○○、庚○○、辛○○一同至 臺中市烏日廠處等節,被告丙○○並不否認,且有證人郭素 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 同案被告己○○、庚○○、辛○○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 程序之證述可資佐證(見110年度偵字第3507號卷【下稱3 507號偵卷】卷一第11至12頁、第13至22頁、第25至27頁 、第65至66頁、第188至195頁、第197至198頁、第208至2 11頁、第212至216頁、第225至231頁、第233至234頁、第 242至248頁、第249至250頁、第259至263頁、第264至265 頁、卷二第1至4頁、第11至16頁、第48至53頁、第61至62 頁、第65至68頁、第78至83頁、第92至97頁、第118至119 頁、第121至123頁、第153至157頁、第161至165頁、第16 7至168頁、第170至173頁、第174至175頁、第178至183頁 、第185至186頁、第188至189頁、第192至194頁、第213 至214頁、第217至219頁,110年度偵字第4813號卷【下稱 4813號偵卷】第17至20頁、第97至98頁、第101至104頁、 第106至108頁、第116至119頁第172至173頁、第176至177
頁,110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下稱4380號偵卷】第20至2 5頁、第26至27頁、第28至29頁、第30至31頁、第47至53 頁、第72至77頁、第78至79頁、第80至83頁、第107至112 頁、第129至130頁、第131至132頁,本院110聲羈字第60 號卷【下稱60號聲羈卷】第37至41頁、第43至47頁、第49 至53頁,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下稱72號聲羈卷 】第37至43頁、第45至50頁,7號重訴卷卷一第95至101頁 、第103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7至121頁、第123 至127頁、卷二第435至439頁、卷三第69至75頁、第83至9 3頁、第97至103頁、第217至218頁、第276至290頁、卷四 ),另有被告己○○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按(見3507 號偵卷卷二第202至212頁),另有投資保證書1張(110年 度院保字第368號編號003,見7號重訴卷卷二第13頁)、 本票1張等物扣案可證(110年度院保字第367號編號015, 見7號重訴卷第22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肯定。(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己○○證言如下:
⑴110年4月14日警詢中陳稱略以:資金是丙○○借給我的,我 也有向丙○○表明資金係要作為栽種大麻之用,如果有賺錢 回本後,每公斤大麻的利潤給他5萬元整,所以丙○○是知 情資金是要用來栽種大麻,並且丙○○以我從事營造業為由 向陳銘芳、呂欣怡及朋友借錢,而且我有寫保證書給陳銘 芳,並有開本票給呂欣怡,大約是在109年7月由我駕駛BB C-1239號車輛到丙○○居住位於新北市林口區的「世界首席 」社區找他,在聊天的過程中,他要我募集資金投資他哥 哥的遊戲公司,然後在談天過程中,丙○○告知我他聽聞朋 友說種植大麻利潤很高,所以我順勢問他是否有興趣參與 投資大麻工廠,他沒有馬上同意,後來他詢問我相關栽種 大麻的問題後,過了2、3天後,我又前往林口世界首席找 丙○○,確認丙○○有無興趣投資大麻工廠,他說他有興趣投 資大麻工廠,丙○○當下問我要投資多少,我沒有告知明確 的金額,只有跟他說要投資金額越高大麻工廠規模越大, 我說100萬元也可以,200萬元也可以,只是規模比較小, 丙○○表達「我盡力去調錢」,同時我有告知他回本之後, 販售大麻後所得給他每公斤5萬元的利潤。談完之後,不 到1個月丙○○就匯款300萬元到我玉山銀行帳戶,後來我有 載丙○○、庚○○及辛○○前往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三段的工廠 後,丙○○又陸續匯款2筆各100萬元至我玉山銀行帳戶,之 後他就跟我說他最多只能投資500萬元整。我不記得是何
時給他我玉山銀行的帳戶號碼。我忘記我何時與丙○○前往 臺中市烏日區的工廠,應該大約是在109年7、8月左右, 我帶丙○○去看工廠,讓他知道他投資的資金用途在哪裡, 並且告訴他這個地點因為裝潢期間被檢舉噪音過大,所以 不適合在這裡種大麻,要移去其他的地方繼續做,並且跟 他開口要他投資更多的錢,他當下跟我說他會盡力,之後 就匯款2筆100萬元到我玉山銀行的帳戶,並且跟我說他最 多投資新臺幣500萬元。我是駕駛車輛到臺中市五權西路 附近接庚○○及辛○○,接了他們之後到逢甲夜市的飯店接丙 ○○,當時車上庚○○坐副駕駛座、丙○○坐副駕駛座後方、辛 ○○坐駕駛座後方,我們就一起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 段○○○○○0000號偵卷卷二第171至173頁)。 ⑵於110年4月15日及20日警詢中陳述略以:我是在109年10月 去豐邑逢甲商旅,正確日期我忘記了,我去飯店載丙○○去 台中烏日區的工廠看看當初所花錢買的設備及裝潢,說明 他的錢花在何處看看買的設備跟地點,並跟他說這個地點 已無法承租,需要更換地點,時間上我本身沒有記得很清 楚,經警方查詢後確認是在10月14日,我記得烏日區的工 廠無法使用後,因合約問題還有繼續承租一個多月,所以 導致我時間上混亂記錯時間,但我確定我有去豐邑逢甲商 旅載丙○○去臺中市烏日區的工廠查看一次。109年10月14 日我們載到丙○○就走74快速道路,下烏日交流道我們就直 接去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大麻工廠,到達後我先停外 面,辛○○下車後拿遙控器將工廠外面鐵門打開,我就把車 停進去圍牆内空地,我、庚○○、丙○○3人就下車,當時廠 内還沒有電力,所以由辛○○從兩間廠房中間的走道進去鋁 門,拿鑰匙開鋁門,我們4人就進去工廠裡面,我、辛○○ 、庚○○就打開手機内的手電筒功能,帶著丙○○從廠房内A 區開始繞,帶他看A區有2、3個安置在牆上的抽風機,之 後繞去B區,B區有已安裝在上面的風管,地上也有一些沒 裝上去的風管,B區室内還有兩台直立冷氣室内機,就是 在南港街查獲的冷氣,再來就經過C區空房間繞去E區辦公 室,後來我們4人聊一聊,我跟庚○○就打開D區的倉庫,請 丙○○去看,我們跟陳況榜說這是所有買的設備都在這裡, 有燈具約40組、花盆20、30個、還有後來安裝在南港街牆 壁上的藍色電風扇,一台在培育室所查扣的循環排風機等 等,都是準備種大麻的工具,跟丙○○說你所投資的錢都在 這裡,後來丙○○覺得裡面太暗了,我們4個就出來石桌講 ,到了石桌就是跟丙○○說這廠房被檢舉了,不能使用,要 他先安心,他投資的錢都在這裡,不會不見,我們會再另
行尋找地點栽種大麻,講完之後我們就丙○○回原飯店。我 們跟丙○○在石桌就是講500萬的錢都在這裡要拿來種大麻 ,然後有跟丙○○約定換了地點開始種大麻後要跟他說,丙 ○○也向我們說不要讓他投資大麻工廠的錢石沉大海,丙○○ 在石桌有問我庚○○在大麻工廠裡是擔任何角色,製造大麻 的技術是否厲害,庚○○就跟丙○○謊稱介紹說自己是菲律賓 的華僑,在美國有種過大麻,據我所知庚○○是用微信聯絡 師傅,丙○○就很滿意等語(見3507號偵卷卷二第185至186 頁、第213至214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110年4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 與庚○○、辛○○經營大麻工廠的資金,是我跟丙○○所借的, 是丙○○投資我們的。差不多承租烏日廠房之前的時間,約 109年6、7月間我去丙○○位於林口區的世界首席住處找他 聊天,聊天時丙○○有跟我提及他聽他朋友說有人在山上種 植大麻,利潤很好,過一下後我問他有無興趣投資種植大 麻,丙○○有考慮,過兩三天後我又去他林口住處找他討論 此事,期間他也有表示有意願要投資,他問我需要投資多 少,我照實跟他說如果投資100萬,資金部分可以種植的 量就比較少,200萬就比較多,依此類推,後來他就先以 郭素琴名義匯款300萬給我,烏日區的廠房因為裝潢期間 噪音太大,被後面鄰居檢舉給警察局及里長,因此做罷, 後來也有帶丙○○去烏日區廠房去看,因為他有投資,所以 變成我們要讓他清楚我們沒有亂花錢,讓他知道錢花在何 處,也有跟他說此處無法繼續弄下去,要另外找點,至於 後來找的點即被查獲的香山區的地點丙○○不知道在哪裡, 他有問我新的點在哪裡,我也隨便跟他說台中,我沒讓他 知道在哪裡,後來他在7、8月間又多匯款100萬、100萬, 因為我跟他說資金不夠,所以他才多匯,最後匯款的200 萬他就叫我簽本票100萬跟寫一張100萬保證書,他也跟我 提及他的能力只有到這裡,沒辦法再拿出多的資金。一開 始跟丙○○講的時候,回本之後1公斤如果有售出的話1公斤 要給他5萬元,他反應說他投資那麼多錢,希望如果有售 出的話可以多給他一些,可能7或8萬,我就回應他到時候 視情況而定,109年7月28日及109年8月24日以陳銘芳、呂 欣怡名義匯的款項就是我說後來多投資的兩百萬元,是去 烏日工廠之後的事情,當初去烏日工廠丙○○有看到一些設 備,如風管、冷氣、燈具等,還有裝潢,當初的裝潢都無 法回收,當初在烏日花的錢很多,且有改電箱花很多錢, 後來錢不夠,所以才叫丙○○再盡量籌錢出來,因為要找新 的點,後來找的點就是新竹的點。加上因為新竹香山區的
點後面有一塊空地,原本我們蓋在空地處,要在後面種植 ,前面原本沒有打算要種植大麻,加上蓋鐵皮屋的錢,所 以後面才請他各匯款100萬過來。丙○○一開始匯款300萬都 花在烏日廠房,有冷氣、風管、水冷冷氣馬達、裝潢、隔 間、地板。後來匯款的200萬是用在新竹這邊的廠房,用 在建造新竹查獲地點增設的鐵皮屋,還有買植物生長燈、 花盆、培養土,包括給辛○○的薪水等,裡面有20-30萬我 自己有拿去還債,約170、180萬花在種植大麻。另冷氣、 風管、水冷冷氣馬達是從烏日搬過來的。丙○○從頭到尾沒 有參與種植過程,他只有投資我們,說每公斤要給他5萬 元利潤,甚至地點也沒有讓他知道。當初在討論投資時, 我有跟丙○○說過,因為丙○○不認識庚○○,我有跟他說我跟 朋友有認識一位師傅,就是庚○○所稱的師傅,他以前在美 國有合法種植大麻,所以有這樣的技術丙○○就相信,加上 我跟丙○○認識很久,他之前也有請我投資他未上市公司股 票,我也投資好幾百萬,基於彼此信任他才投資。丙○○去 過台中烏日工廠只有1次,就是被檢舉要撤走那1次。因為 那段時間他打電話給我,我都說我在台中,有天他就跟他 女友呂欣怡去台中逢甲,在附近飯店打電話給我,哪間飯 店我忘記了,但我可以到現場指認出來,我也有跟警察說 明丙○○當初駕駛車輛的車號。當天我搭載庚○○、辛○○、丙 ○○4人,開BBC-1239車輛去到烏日區工廠,現場觀看,當 場也跟丙○○告知辛○○說這裡已經沒辦法繼續在這裡準備種 植大麻,當初裝潢期間就被檢舉了等語(見3507號偵卷卷 二第178至183頁)。
⑷於110年4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述以:我上次偵訊中說7、8 月份帶丙○○去烏日區看工廠,是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的 記憶有點混亂,主要因為7、8月間工廠結束,所以我以為 差不多那時候,實際上7、8月工廠無法運作後,因為租約 問題,房東說為何突然不租,我們說後面有人檢舉,冷氣 開下去很大聲,有跟房東說不租,原本房東跟仲介打算對 我們提告,但是有和解,所以之後還有多承租一兩個月, 因為該處確定要搬走,丙○○才會在這時間點看工廠,實際 上7、8月間是工廠無法繼續運作下去,10月才停止租約, 在這一、兩個月的時間才找到南港街的工廠,10月丙○○剛 好帶呂欣怡去台中散心,剛好打電話給我,問人在哪裡, 我說都在台中,我心裡也想說剛好帶丙○○去看錢花在哪裡 ,丙○○也知道那是種植大麻的工廠,丙○○總共匯款給我50 0萬,但正確時間點部分有點混亂,時間久遠我記不清楚 ,10月份之前他就匯款,但錢分配運作的方式,是確定的
事實,一開始就沒有設定丙○○投資額是多少,丙○○只有說 他盡力,剛開始匯款300萬,後來又跟我說有100萬、100 萬,之後他說他能力只能到這裡,已經無法下去,但這些 都是丙○○投資要種植大麻的款項。300萬花在烏日工廠,2 00萬就是花在南港街的點,款項運用就如我之前所述,只 是日期前後有點混亂,在台中烏日的時候,我跟庚○○有跟 丙○○說,我們會換一個地點,繼續經營種植大麻等語(見 3507號偵卷卷二第188至189頁)。
⑸於110年4月20日具結證稱:問:109年10月14日我跟辛○○、 庚○○開車搭載丙○○前往台中市烏日區大麻工廠,抵達工廠 後,辛○○用電動門開啟大門,我將車輛開進工廠,辛○○將 電動大門關閉,我跟庚○○、丙○○就下車,因為鑰匙在辛○○ 那邊,兩間工廠間有一道門,辛○○打開門讓我們進去察看 ,因為裡面沒電力,我跟庚○○、辛○○就打開手機手電筒功 能,就帶著丙○○進去巡視工廠,當下有一些管線仍在地上 ,其餘基本是空工廠,全部巡視完後有帶著丙○○進去一個 倉庫看,倉庫裡面有放置植物燈具、花盆20至30個、裝在 南港街牆壁上的電風扇、還有在南港街培育室查扣的排風 機等,主要帶丙○○去倉庫看就是讓他知道他的錢花在哪裡 ,因為裡面是黑暗的,我們就離開工廠内部,到工廠外的 石桌上聊天。在石桌時丙○○有詢問庚○○是否為香港人,因 為庚○○有香港口音,庚○○就騙丙○○說他是馬來西亞或菲律 賓的華僑,丙○○有問我庚○○是否有種植能力、強不強,我 就說庚○○很強,在美國有栽種過,所以丙○○也對庚○○的栽 種能力強度與否也是信任的,當時因為工廠無法繼續承租 所以才帶丙○○去看,也跟丙○○講說會另外找點種植大麻, 我們就駕車返回丙○○所住的飯店。丙○○當時有問我這樣錢 500萬怎麼辦,會不會石沈大海,因為我跟丙○○說烏日工 廠沒有花那麼多錢,設備還有留下來,我會另外找點繼續 種植大麻,這是在石桌聊天時說的等語(見3507號偵卷卷 二第217至219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則以:呂欣怡匯給 我的100萬元是丙○○拿給我的,並不是呂欣怡拿給我的, 雖然是呂欣怡的戶頭匯過來,但我沒有直接跟呂欣怡借款 ,我跟呂欣怡沒有直接對話,是丙○○請呂欣怡匯給我的, 陳銘芳是丙○○的爸爸,陳銘芳有匯款100萬元給我,這100 萬元也是丙○○請他爸爸匯給我,然後說是要投資我的,丙 ○○跟他爸爸說的是,是要投資我做土方的,因為丙○○先前 有拿一條300萬元的,應該是郭素琴匯過來,後來那筆錢 就是用在烏日那邊的租地、牽電線、裝潢、隔間等等,同
樣是向我當初說的,外面原本就是要規劃食品工廠,裡面 有考慮要種大麻,但後來沒有種,丙○○從一開始匯款300 萬元就知道是要種大麻,我跟丙○○討論要種大麻的事情時 間我有點模糊,地點就是在丙○○林口住處即世界首席大樓 一樓的會議室,當初就吃飯聊天聊到大麻,然後丙○○就有 跟我說種大麻很像不錯賺,我就說我這邊有朋友會種,後 來就約下一次見面,隔一個禮拜左右也是一樣在世界首席 的會議室討論種大麻的事項,丙○○也有問我利潤的事情, 還有所需要的金額要多少,那我跟丙○○說如果金額越多, 當然可以搞越大場,金額少的話就只能小小場,因為種大 麻的設備也是很重要的,丙○○就跟我說他盡量籌錢,所以 一開始就有郭素琴的300萬元,後來才有陳銘芳跟呂欣怡 的100萬元,匯款給我之前有談定1公斤賣掉的話,扣除成 本費用及其他開支,1公斤可以給丙○○到…(思考後復稱) 很像是8萬元。(後稱)原本很像是說10萬元還是8萬元, 後來是說5萬元,這也是在世界首席談的,庚○○、辛○○是 我的同案被告,然後他們原本就是跟我一起用這個工廠, 後來我們有去承租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的工廠,原本 想說前面做食品工廠,後面可以栽種大麻,但在裝潢期間 有鄰居檢舉,所以就放棄在烏日區這邊栽種。除丙○○匯款 300萬元給,用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這邊做廠房要 種大麻及前面做食品團膳之外,沒有無其他人給你現金投 資大麻工廠或團膳,當時我所有的資金來源就是丙○○的這 300萬元,用途包含租金、押金、裡面的電線重新牽過, 再來就是裝潢,還有冷氣設備、天花板的過濾設備及一些 燈具,大致上就這樣,被檢舉之後,我有找丙○○,告訴他 這邊不能種大麻,經過大致是丙○○跟呂欣怡剛好有到台中 逢甲夜市附近的旅館,然後有打給我,當時因為在用烏日 的工廠,所以我當時都在台中,我想說也是應該要讓丙○○ 知道,不然丙○○也是有花了這些錢,我也有載丙○○過去現 場,然後也有跟丙○○說明說這裡就是沒辦法繼續做下去了 ,因為我們當時都還沒做,那我當時就是跟丙○○說這裡確 定是不行做了,那呂欣怡沒有跟去,我去載丙○○時,就跟 庚○○、辛○○一起去載丙○○,是開我的一台白色TOYOTA,我 是駕駛,副駕駛座是庚○○還是丙○○其中一人,而辛○○是坐 在後座,因為又過了半年,詳細怎麼坐我記憶有點模糊, 我們有進去烏日廠工廠室內嗎,因為有拿了丙○○的300萬 元,那也沒有什麼…也應該要讓丙○○知道錢用在哪裡,因 為那個地方有被檢舉、也沒辦法做,所以說讓丙○○知道錢 用在哪裡,不會讓丙○○覺得是我跟他說我要做,結果後來
自己獨吞這些錢工廠內部當下是沒有電的,我們就是拿手 機的手電筒當照明,進去裡面大概一小時以內,進去看了 不久,可能10分鐘至15分鐘,因為內部停電所以沒有什麼 好看,後來我們就坐在外面的石桌上,工廠圍牆進去就是 有鐵皮,鐵皮外有一個石桌,那邊有路燈,我就跟丙○○說 ,我們的錢就是花在這裡,也有裝潢了,也有拉電等等, 但是現在無法進行,雖然無法進行,但我還是要先跟你講 ,設備這些都還可以拆下來,然後我這邊會再找過其他工 廠,到時候再跟你講,我有跟丙○○講,把設備拆下換到其 他工廠後一樣是栽種大麻,丙○○就說他知道了,丙○○說沒 關係、就讓我去負責,然後丙○○就說他只關心會不會賠錢 而已,當時庚○○跟我及丙○○坐在石桌,辛○○後來去買飲料 我有介紹庚○○、辛○○給丙○○認識,我跟丙○○說庚○○是華僑 ,之前是種大麻的師傅,而辛○○就是庚○○的助手,我跟丙 ○○說錢用在何處,並且需要換地方種植大麻這件事時,庚 ○○有在場,其實丙○○不是到烏日廠看過後才再匯款100萬 元,他是先匯款300萬元,然後再匯款100萬元、100萬元 ,所以當時已經有500萬元了,但是烏日區溪南路三段147 號鐵皮工廠用不到那麼多錢,所以剩餘的部分就用在香山 區,因為進去香山區也有安裝冷氣,也有請工人搭設後面 的鐵皮屋,然後把一些設備移過來也都是需要花錢,新竹 市○○區○○街0○0號,也是我承租,辛○○幫我當保證人,這 裡也是用丙○○所投資種大麻的錢再去新設的廠房,丙○○沒 有去過新竹市○○區○○街0○0號,我們被破獲的大麻工廠, 無論是烏日區溪南路三段147號或新竹市○○區○○街0○0號, 所有的資金來源全都是丙○○給我的那500萬元,在本案發 生前,我有跟丙○○借過錢,我跟丙○○借錢當時,就是在那 時候有跟丙○○買上銀光電股票之後,就是因為時間很久了 一直都沒有上興櫃,所以說有時候我沒錢就會跟丙○○借, 總共借過多少我也不太清楚了,但是從頭到尾丙○○所給我 的錢就跟我當初買股票的錢差不多,就是我跟丙○○借錢, 但是時間到了我無力償還的時候,我就會將股票轉回去給 丙○○,數額大概兩、三百萬元,大概105年至109年這段期 間內。本案發生前,我是做地下室土方開挖的工作,不是 土木工程,是剩餘土石方的清運及處理。我跟陳銘芳約見 面的時候,陳銘芳就知道我的來意了,因為丙○○有先跟他 父親陳銘芳說過我是要來借錢的,所以我去的時候,陳銘 芳就問我工程方面的事情,我有跟陳銘芳說我現在有申辦 一家新的公司,最近過完年後會有一場土方開挖,做土方 需要用到資金,陳銘芳後來有請我寫一張契約給他之後陳
銘芳就匯款100萬元,我跟陳銘芳講這些話,就是我有先 跟丙○○…丙○○有先跟我說怎麼跟他父親講,也不是我要詐 騙陳銘芳這些錢,丙○○也沒有教我,就是說利用我目前… (改稱)也不是利用,就是說以我目前的職業來跟他爸調 這個錢,但實際上這個錢一樣是用來投資我這邊種植大麻 使用。丙○○沒有教我,也不是我自己想的,就是用我目前 的職業,這樣陳銘芳才會拿錢出來,原本是都不用講,但 是陳銘芳約見面時說有一些問題要問我,所以我就變成才 需要這樣講。我有跟呂欣怡見面過,但幾乎都沒有看過呂 欣怡正面,所以我也不知道呂欣怡到底長怎樣,因為事情 發生前我有時候會去找丙○○,有時會和丙○○去載呂欣怡, 呂欣怡都是坐後座、從後座上車,那因為人家的女性朋友 我也不好意思去正面看人家,所以我幾乎不知道呂欣怡長 得怎樣子。呂欣怡所匯款的100萬元,剛開始我沒有跟呂 欣怡提過,後來就是有一陣子了,呂欣怡有在催丙○○錢的 部分,我有打LINE跟丙○○說錢我會處理、請放心,然後丙 ○○也是要給呂欣怡看一下、讓呂欣怡安心。因為這個錢不 管是呂欣怡或丙○○的爸爸陳銘芳,他們所匯款過來的錢, 其實我跟丙○○都知道是要用在什麼用途,所以他們跟丙○○ 施加壓力,所以我必須要這樣做,才不會讓丙○○這邊背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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