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248號
SCDM,110,交附民,24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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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李佳儒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玲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張阿麗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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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