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38號
PCDA,111,簡,138,202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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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劉晉瑋
訴訟代理人 蔡世平
被 告 吳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二股於民國11 1年11月4日以111年度簡字第138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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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